婚前房产变卖后,再购房是否属于共有律师

解析:
若在婚前已将房产出售,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购置新的住房,倘若新购房屋所付出的资金完全源于个人所有,同时此房产又以个人名义进行了登记注册,那么该房产便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若新购房被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则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而原婚前房产售出后所获得的收益仍属个人财产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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