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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企业年金制度,乃是指企业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经济实际水平与经营状况而自行建立的一种补充型养老金制度,旨在为企业内部员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生活保障。
这种企业年金制度,是针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同时也是我国正在不断完善之中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该体系整合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要素)中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保制度的众多国家里,企业年金制度已逐渐发展成为了广泛实施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之一,常被称作"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了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针对企业年金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税务处理。
企业职工个人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时所支付的资金,不得在计算其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二是关于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款项,其税务处理如下:
(1)将按月缴费的企业所提供的年金视为个人的一整年工资、薪金(不需与普通工资、薪金相合并),不预先扣除任何费用,而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当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且此项税费由企业在缴费环节代为扣除及交纳。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于那些选择按照季度、半年甚至全年缴纳企业缴费的企业而言,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将这笔款项还原到其对应的月份,而应该以整月的形式看待,通过同样的原则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关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务处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则如下:
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若未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却超过了这个标准的话,那么超过部分则需依照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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